【学生管理】
第七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
第十七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,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,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。考核时各队可根据具体情况,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,口试、笔试或两者结合均可。考核内容包括:思想政治表现、劳动态度、组织纪律、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、作业、报告、小结等。
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。评分标准如下:
优秀: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,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,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、系统的总结,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、作业质量高,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于分析。在考核、答辩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,并有某些独到见解。实习态度端正,实习中无违纪行为。
良好: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,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,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、系统的总结,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、作业质量较高。在考核、答辩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,实习态度端正,实习中无违纪行为。
中等: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,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的总结,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、作业质量一般。在考核、答辩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,实习态度端正,实习中无违纪行为。
及格:实习态度端正,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,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,能够完成实习报告,内容基本正确,但不够完整、系统,考核、答辩时能回答主要问题,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,但能深刻认识,及时改正。
不及格: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以不及格论。
1、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,实习报告、实习笔记或实习手册、作业马虎潦草,或内容有明显错误;考核、答辩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;
2、参加实习时间未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二以上者;
3、实习中有违纪行为,教育不改,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。
第十九条 实习期间因故请假(或无故缺席)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,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。否则,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。违纪者在补做实习期间所用的费用,由学生个人自理。未补实习或补做实习仍不及格者,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章 实习工作总结
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时,带队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,如实填报实习工作手册,回校后一周内将手册交各院(系)主管院长(系主任)审核签署意见后留办公室存档,教务处负责检查。各院(系)认真做好实习质量的分析和总结工作,并将实习成绩和总结交教务处。
第九章 师范教育实习、见习
第二十一条 师范教育实习、见习参见《台州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条例》、《台州学院教育见习工作条例》。
第十章 实习经费使用
第二十二条 实习经费专款专用。实习前一个月,各院(系)必须上报“实习用款计划”,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同意后,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
|